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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见闻本报记者 江宜航
假冒应聘偷拍技术装置
2月15日上午11时许,位于浙江省余姚市的宁波百隆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来了4名男士,他们自称前来公司应聘,骗过公司门卫进入厂区后,奇怪的是他们没有去公司的办公楼,
而是闯入生产区的细纱车间,并掏出相机对着该公司自行研制,在国内独一无二的防飞花隔离装置拍摄起来。他们的怪异行径引起了厂方的怀疑,遂上前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过派出所干警的调查,这4名男子的身份很快搞清楚了,他们是百隆公司在省内一家同行——缙云某纺织公司的总经理和3名员工。
自身缺少保密措施难以起诉对方
“从相机中可以看出,这4人是专门来拍我们开发的防飞花串色装置的。”百隆集团副总经理潘虹告诉记者,“行业内的人都知道,做彩色纺织最怕的就是飞花串色,同一个车间内的各台机器生产各种不同颜色的纱,如果各色飞花混合起来进入机器,产品就会出现瑕疵。以前,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彩色纺织行业。2000年始,我们开始对此进行技术攻关。经过无数次的反复实验,终于发明了这种防飞花串色装置。”
据她介绍,这个装置其实非常简单,却十分管用。一些同行正是看到该装置的实用性,才不惜利用不法手段来窃取他们的技术。
然而,让潘困惑的是,由于该装置的低技术性,他们没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保护,也没有在公司内部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以致目前百隆还不能对这4人进行起诉。而这4人在写下保证书后,被派出所放行了。
对此,公安部门的解释是,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公安部门立案的关键因素在于看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方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在这起事件中,尽管竞争对手的4位员工偷拍了百隆公司的照片,但目前阶段还无法证明这一行为是否会对百隆公司造成50万元的直接损失。更何况百隆公司本身没有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保护,如果这个防飞花装置没有相关的保密措施,企业怎么去告别人侵犯其商业秘密。
企业要重视对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
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徐衍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条件,既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以及本身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从百隆公司这次偷拍事件来看,造成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关键原因是百隆公司对自己专有的防飞花串色技术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为此,他向中小企业建议,首先企业要有防范意识;其次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制度等;三是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诸如对接触该技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
针对百隆的“偷拍事件”,有关专家告诫广大中小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因为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才能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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