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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广场案出现法律白条(案件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7:58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王旭辉

  一宗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在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后,迟迟无法。胜诉方“赢了官司却赢不回钱”。

  租赁纠纷

  官司的起因源于一份租赁合同。2000年初北京千美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决定租下位于东方广场LG41和UG57的两个铺位共2060平方米。

  同年3月2日千美琪公司与东方广场签订了租赁上述两个铺位的《北京东方广场租赁确认书》。该确认书对价款、位置、面积等做了约定。其中第13条规定“本确认书将作为甲、乙双方就同意租赁该铺位之协议,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签署确认书后,千美琪公司依约交付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定金65万元,东方广场收取了定金后向千美琪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

  “我们认为这份确认书不仅成立而且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初步的意向书一旦签订后,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就不能再变更了,只能进行一些细节性的变更。”千美琪公司的律师卫永刚告诉记者。

  很快千美琪公司开始着手装修事宜,并与香港建成公司订立了装修合同,合同总装修款高达800多万元。千美琪公司法人代表王琪说:“我们和东方广场的确认书上有规定,装修效果图必须经过东方广场的认可。第一次要图纸,人家可能还不会收钱,可没有人会白给你出效果图的,这样我们就产生了费用。”

  一共出了4次效果图,之后还按东方广场的要求拿出了方案图。至此千美琪公司仅图纸一项花销就高达53万余元。

  就在千美琪公司准备与东方广场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时,东方广场单方面提出租赁面积需增加LG42商铺的面积。LG42是一个300多平方米的铺面,这个被强行压过来的铺面位于靠近地铁处的一个死角。

  千美琪公司没有同意东方广场的要求。东方广场便分别于2000年6月15日、19日、26日3次致函千美琪公司后,单方面终止租赁确认书。终止确认书后,千美琪公司不断向东方广场主张合同权利要求返还定金65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但东方广场却以千美琪公司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这件事主要是因为东方广场单方面地对意向书进行了主要条款的变更,从而导致合同签约失败。我们不同意东方广场的变更,他们就说我们违约。东方广场根本不想把定金退给我们,他们说,到了东方广场的钱从来没有退回过的。”王琪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千美琪公司于2003年4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广场依法返还65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过8次庭审后,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租赁确认书应被视为有效,该确认书中就其租赁面积已有明确规定,且在违约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此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所以东方广场在向千美琪公司提供正式的租赁合同时,擅自更改已确认的面积,在未得到千美琪公司的确认下,东方广场不应该强行要求对方签订已做修改的合同,而东方广场提出终止租赁确认书的行为,显系违约。

  2003年9月17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判令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千美琪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东方广场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执行艰难

  判决生效后,千美琪公司与东方广场进行了交涉,要求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王琪说:“东方广场在终审判决最初的时候,一直说要服从判决给钱的。终审判决结束时,东方广场董事长甘庆林主持开过几次董事会说要给钱,并把我们的账号都要了过去。后来突然态度发生了变化,总经理陈悦明说‘胜诉了也没用,一分钱也拿不回去,’这就是东方广场现象。”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千美琪公司向东城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执行线索。东城法院执行庭于2004年1月5日立案。”生效的判决就应该执行,况且东方广场并不存在执行线索不明确或者没有执行财产的问题。“千美琪公司的律师卫永刚说。

  然而,本以为执行不存在问题的判决,却至今未能执行。从执行庭立案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千美琪公司反复找3个人询问此案的进展,他们是此案的承办法官支春娟、执行庭庭长田大农、东城法院赵副院长。

  “支春娟法官总是让我们等通知,她曾经告诉我们她听说东方广场要申诉,所以没有执行。”王琪说。

  然而千美琪公司的律师韩效亮却反对因对方申诉就不予以执行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申诉被二审法院受理,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合议庭合议决定终止执行时,才可以不执行。现在我们根本没有收到二中院出具的任何裁定,那么东城法院就应该严格按照终审判决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有若干规定,在执行受理后3日内就应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东城法院总是说让我们等等。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等,他们也说过正在向上面反映,我们不知道这个案子的执行问题为什么还要向领导反映?难道法院的终审判决还不够吗?”卫永刚律师说。

  对于看不到尽头的等待,两名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案子提走直接执行或移交其他法院执行。这个案子是否达到确有必要这个条件,还不好说,但我们还是打算‘曲线救国’,过了年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试试。”

  《市场报》 (2005年03月2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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