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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杰
3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诉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第一被告)和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一案。原告方以夏枯草不可用做食品配料为由,在庭上不仅要求被告方退还货款、增赔货款各10元人民币,且临时新增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王老
吉凉茶。
诉讼源于物品夏枯草
原告刘殿林于今年2月4日,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王老吉凉茶一桶,单价10元。后发现产品包装盒上配料表中含有夏枯草,经咨询了解到,夏枯草仅可用药品生产,在普通食品饮料中是不得加入的,并且其发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没有标注夏枯草这一物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有明确收录,故认为夏枯草是一味纯中药而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能把夏枯草添加于王老吉凉茶。
原告认为第一二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为此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国伟认为,就夏枯草本身而言,在我国的岭南地区、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地区居民的膳食习惯中,长期以来都被用作凉茶或者煲汤的常见配料,几乎所有的凉茶饮料中均有夏枯草;在古今任何一本药典的记载中,夏枯草也是被确认为“无毒”物品;而且,广东省在2004年已经将夏枯草作为普通食品上报卫生部。应当来说,夏枯草作为传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在我国的岭南地区、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地区居民几乎是妇孺皆知的常识。”
理解法律有争议
原告刘殿林认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没有标注夏枯草,而药典中有夏枯草的明确记载,可见是一味纯中药而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因此,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中加入仅可用于药品生产,在普通饮料中是不能加入的夏枯草,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中不能加入药品的规定。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律师认为,首先,《食品卫生法》第10条虽然规定了“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这一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也就是说,某些药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或者加入食品。显然,原告片面渲染了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的规定。
其次,《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外延上远远小于《食品卫生法》上所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范围。一、按照传统是一个灵活的界定模式;二、就名单而言,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不是对《食品卫生法》所作的修改;三、名单也处于不断更新中,该名单实际上是第一批,公布于1987年。2004年卫生部就专门发文,进一步汇集拟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目录。
可见,不在卫生部保健食品药品名单中的药品,并不当然不在《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范围内。
是否欺诈待讨论
原告刘殿林主张加多宝公司在产品中加入夏枯草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夏枯草是否安全,是否具有潜在的不安全性还有待权威部门的认定。
对于是否构成欺诈,东安市场法律顾问李海珠女士认为,根据该《处罚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所称“欺诈行为”,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仪律师表示,事实上,王老吉凉茶,无论是在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说明中、在产品宣传上,还是在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中,均明确标示了含有夏枯草成分,所以,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而且,以夏枯草作为成分之一的王老吉凉茶,自清朝道光年间开创以来,配方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加多宝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加入夏枯草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动机。
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品管经理庞振国表示,王老吉凉茶,不仅符合国家最严格的质量标准,而且经过了权威部门科学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食用安全;王老吉凉茶不仅有180多年的饮用历史,从未见到任何不良反应及记录,因此,可以负责任地说,加多宝公司在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中加入夏枯草成分,也根本不可能存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
《市场报》 (2005年03月2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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