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欠条虽有公章公司也应免责(以案释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7:58 人民网-市场报

  陆某与姚某合资设立某电子有限公司,后因公司经营不善,陆某想退出公司,与姚某协商把股份转让给他人,姚某同意。但陆某还提出一笔补偿费用,包括平时陆某有一辆车由公司使用的使用费,以及公司少发的工资等。对这笔费用,双方有分歧,未能取得一致。此后不久,陆某拿了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5万元欠条起诉公司,要求归还5万元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陆某因工作关系一直占有公章直到出具欠条那日。陆某在庭审中表
述5万元由工资、汽车使用费、红利组成,但陆某不能说明3部分的具体数额,而证据却证明陆某已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至于汽车使用费、红利等,欠条中未反映出该两部分内容,陆某未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姚某对此予以否认。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虽持有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欠条,但起诉证据并不充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在陆某不能证明欠条来源合法或对欠条产生所依据的基础关系作出合理证明或解释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建锋)

  《市场报》 (2005年03月22日 第七版)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热 点 专 题
百事音乐风云榜投票
严查苏丹红食品
房贷利率上调
F1新赛季 围棋春兰杯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安徒生诞辰200周年
购房贷款提前还贷指南
北京在售楼盘分布图
《新浪之道》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