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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供货合同上盖的公章多了三个字,总公司辩称不必为拖欠的货款负责――多了“办事处”,公章“不值钱”?律师提醒:办事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旦发生纠纷,总公司很容易逃避责任2005年03月18日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市场经济时代,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是很多人需要面对和关注的。为此,本报推出《经济法“点”》栏目,“点
”取事例微小之意,也有“点拨”的意思,希望能给所有关注法律、关注经济活动、关注自身经济权益保护的读者以启发和借鉴。我们采用的事例和诉讼案件都来自实际生活,也希望借此展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种人际纷争。 编者
办公室里一片寂静,朱贵祥对着记者露出一脸苦笑:公章明明有他们总公司的名字,但加了“办事处”三个字,怎么就跟他们没关系了?而且那个业务员不是也打着总公司办事处的招牌在温州做了好几年吗?
朱贵祥是温州市一电缆公司的员工。该电缆公司状告外地一工程建设公司拖欠货款,但由于被告认为合同协议上所用的公章并非其公司的公章,法院作出延期审判的决定。
在双方眼中,公章上的“办事处”三个字是这件事情的关键所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电缆公司向这家外地工程公司驻温办事处供应了一批价值17万元的电缆,但在还款期间,办事处业务员却不知所踪。于是,这家电缆公司将该办事处所在的总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总公司辩称,电缆公司所说的业务员根本不是其公司员工,而合同上所指的温州办事处的公章根本不是总公司的公章,总公司在温州也从来没有用过这样的公章,因此总公司不必为此事负责。
对此,电缆公司方面则认为,当初他们签下了协议,主要考虑到这一办事处在温州已有差不多4年的历史,业务员黄某在温州也做过很多个项目,而且每个项目都有凭证,上面写的都是总公司的名字,在信用上应该没有问题。更主要的是,现在行业竞争相当残酷,他们只想着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所以也没有去查这家办事处的底细。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颜贻潘分析认为,在签订买卖订货合同时,供货方首先应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像办事处、项目部、分支机构等在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总公司的公章。此外,办事处负责人还应出示总公司授权委托书,这两个条件至少要满足一条。不然万一发生纠纷,总公司很容易会与代理人划清界限,而当事人也无法取证代理人与总公司的关联性。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公章,虽然公章上有总公司的名字,但如果同时出现办事处、分支机构的名字,就要小心了。因为办事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旦发生纠纷,总公司就很容易逃避责任。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企业应该增强业务员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此外,大大小小外地在温的办事处的详细资料以及办事处所使用的公章应该在主管部门有一个备案,万一发生纠纷,可以从源头查起,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飞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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