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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而且必须在省级以上相关媒体公示20个工作日。然而,国有股占50.5%的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股份竞标却没有这样做,而且受委托组织本次股权竞标的拍卖行总经理的身份也颇为特殊,因为他同时也是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福清市商业总公司的总经理。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反映该公司股权转让存在违规嫌疑。昨日,记者前往福清进行调查采访。
小公告引争议:国有控股股权可内转?
3月11日,福清当地报纸《玉融乡音》发布了一则公告: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股份竞标转让。
公告称:华春医药公司是2001年7月26日在福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189万元,其中国家出资600.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5%,职工出资588.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5%。
公告期为2005年3月11日至17日上午11点,公告规定的竞买人的条件是:华春医药公司全体股东都可参与竞标(仅限24位股东代表)。竞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参加竞标,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这则公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福清的陈先生对此表示质疑:“既然全体股东都可参与竞标,为何又只能是仅限24个股东代表?”而华春医药公司的一位员工则问道,国有股权如此转让会否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拍卖行:受委托按相关规定操作
为了解此次国有股转让的相关情况,记者找到了公告中的受托拍卖行———福州金槌拍卖行。
记者佯装要报名参加此次竞买,但遭拒。福州金槌拍卖行一工作人员称,这只是针对内部的竞买,对象仅限公司的24个股东。
对于此次华春医药公司的股份竞标转让,福州金槌拍卖行总经理游行勇明确表示,他们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他说,如果按“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3号令”规定,这样操作肯定行不通。
游行勇表示,此次转让他们所依据的是《公司法》第35条,该条当中有载: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记者在游行勇的名片上发现,游行勇不仅是福州金槌拍卖行的总经理,同时也是福清市商业总公司的总经理。而公告中福清市商业总公司是本次股权竞标的两个委托方之一,同时也是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记者注意到,该拍卖行挂在墙上的税务登记证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股权转让拍卖。
部门说法:竞标的是股权而不是产权
对于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份竞标转让,福清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福清市财政局又是什么说法?
“该医药公司本次出让的是股权,而非产权。”福清市财政局副局长林孔珠称,福清市华春医药有限公司原是福清市医药公司,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但国有股占50.5%,职工股49.5%。
林副局长说,此次转让依据的是国家及省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3号令”和《公司法》,具体做法是竞标程序按3号令,如方案的制定、资产的评估等都是按3号令操作,而对股权的转让方面的法律依据则是按《公司法》,即此次竞标的是股权而非产权,所以这方面是可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的。
至于为何要采用内部竞买,以及竞买对象仅限于24个公司股东代表?林副局长称,首先是从法律依据上看,此次主要参照《公司法》,公司退出的是股权,而非产权。
其次,转让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关系到福清市118万人口的用药安全,尤其是考虑到一些特殊药品安全性。
再次,也是出于做强做大企业的考虑,不至于有人买了它改变公司性质,转为房地产业或者其他。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董事会不同意外部转让。
对华春医药公司股份此次竞标转让,作为福清市综合经济主管部门的福清市经贸局又是持怎样的态度呢?
福清市经贸局局长戴震认为,此次转让比较适用于《公司法》,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股东内部竞标。
省国资委:涉及国有资产必须进场交易
针对福清华春医药有限公司股份竞标转让一事,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福清华春医药不论转让的是股权,还是产权,都是属于国有资产。由于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问题,该起股权竞标应该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转让,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
当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他同时指出,根据3号令,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前,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而此次在福清当地的报纸《玉融乡音》上刊登,公告期仅为7天,这显然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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