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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芸 秦贵
符合5项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及深圳市国税局申请试点
新出台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规定,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联合批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的政策在深圳海关关区正式试点施行。同时配套出台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进试点出口监管仓视同出口
据深圳海关负责人介绍,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专门存放已按规定领取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监管仓库。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理规定,我国现实行的是出口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税收政策。而新出台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近年来,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推进,现代物流业蓬勃发展,集中采购、拼柜配送的现代经营方式成为大型企业集团降低成本、实现产品升值的重要途径。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已由过去的简单仓储业务,发展成为集货物仓储、包装、分拨、配送、拼柜、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国内出口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分装、配送、拼箱,可以减少货物流通环节,降低相关运输成本,优化企业产销供应链管理,提高物流国际集装箱利用率,从而吸引国内大量出口企业货物将货物出口至仓库内进行物流处理。
适应国际采购商进行全球配送
新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相关企业的热烈反响,它们纷纷表示,新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利用监管仓库进行拼柜出口,适应了国际采购商对商品进行全球配送的发展需求,极大促进仓储企业、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共同发展。而不少生产企业认为,原先出口进入监管仓库的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退税联的做法,促使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国货复进口方式以获得退税,制约了企业资金的盘活和海关后续监管手续的办理。新政策出台后在境内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即可享受退税待遇,将大大缩短退税周期,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流通成本,给企业带来极大便利,并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
试点出口监管仓须符5条件
深圳海关辖区内现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主要分布于盐田港、蛇口港后方仓储物流区域、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目前已有多家物流仓储企业向海关表示要求开展此项政策试点的意向,以便拓展货源。深圳海关负责人表示,只有符合5项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及深圳市国税局申请适用“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政策:·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货物;·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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