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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公众所以对一些听证会存有疑议,就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只有超脱于各方利益之外才有公正可言,所以,由相对独立的人大来组织听证是确保公平公正的需要,也是众望所归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王填正式提交《推进民主建设,为听证制度立法》的议案,并提交了《听证法》(法律框架草案)。他表示,现有听证会散乱,部分听证会流于形式,因此应当为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法》(法律框架草案)提出,所有听证会应由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组织和主持。
现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散乱无章,部分听证会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听证理应起到的作用,因而亟待通过为听证制度立法来予以规范,以保障、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机关及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而在为听证制度立法时,理应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组织和主持。
首先,人大对重大事项及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其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听证会符合宪法原则。根据听证会所听证问题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决策性听证与调查性听证。决策性听证会是对政府部门就立法、行政、司法及公用事业监管决策而进行的听证,调查性听证则是对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进行听证。当前举行的绝大多数是决策性听证会,而调查性听证会基本上没有开展过,这与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要求不相称。因而将组织听证的机关规定为人大也是对于人大自身职能的完善。
其次,由人大组织听证会更能确保公正。政府部门提价又由政府来组织听证,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一般都会支持提价,这样听证会流于形式往往在所难免。而人大通常能超脱于各个利益集团和部门,不受行政部门与政府利益的掣肘,因而组织听证更会力求公平公正。现在公众所以对一些听证会存有疑议,就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导致天平的人为倾斜。2004年9月由天津市物价局组织的关于供热价格提价的听证会所以受到舆论广泛质疑,很大程度上就与政府部门听证自身提价要求的体制有关。只有超脱于各方利益之外才有公正可言,所以,由相对独立的人大来组织听证是确保公平公正的需要,也是众望所归。
另外,人大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也是确保听证公正之所需。这种监督首先体现在对于有关数据的审核之上。现在提价报告中的成本核算、职工工资等项目,都是由想提价的部门所提供,听证会参加人缺乏调查考证的可行性,因而无从判断数据的真实度与准确性。源头上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听证结果的歪斜。而人大作为权力与监督机关,有权力、有能力进行调查与核实。其次,人大作为监督机关,可以也应该对听证程序,比如对于召开听证会的公告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等予以全程监督,使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程序公正决定实体公正,因而这样一种对于听证程序的独立监督事关重大。另外,对听证会最后形成的报告书与听证结果的一致性也可纳入人大监督之中。对于听证会最后形成的代表意见,以前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关及监督授权,因而不予落实或变相架空与虚置的情形屡有发生。如果由人大组织听证在立法时能够得以明确,则此一缺陷亦可以填补。
人大作为代议机关一般能充分保障民意得到尊重,而公平公正又是权力与立法机关之追求,因而人大无疑是保障、平衡各方利益,组织主持听证会的适格主体。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1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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