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征税办法》)。
海关人员提醒,纳税义务人应充分重视《征税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期限。对需办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否则即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将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另外,当事人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支付凭证等单证应当注意保存。据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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