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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两会”上,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对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的几点意见案》,指出我国金融改革十余年来,金融机构的风险呈现出多发性、全面性、复杂性和重复性等特点,认为应从参与其中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融资者等各方身上寻找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可以说,金融安全问题,其重要性是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的。
仅就存量而论,目前我国金融系统所积累的银行已有和已剥离尚未处理的不良资产损失、证券和非证券资产损失、保险业的投资损失和利差损失等数额巨大,很难消化。如果不是我国高储蓄率的支撑,金融的运行和平衡就难以为继。高储蓄-高信贷-高投资-高增长的机制,掩盖了我国金融业的高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开放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新的、系统性的潜在风险亦在不断形成中。譬如说,关于如何处置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商业融资与政策融资之间的关系,如何探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相对接的制度安排,如何协调国内金融改革与对外开放间的步调,无一不是新形势下必须未雨绸缪的大课题。
形势催人奋进,回首一年间,以中、建两行注资股改为标志,一项项既合乎国情且顺应潮流的改革举措已在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推出、推行中,对于这些举措,可以视为既积极、又稳妥,既讲求实效、又着眼未来。
但是更为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仍然有待完善。譬如说,我国目前采取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受到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的挑战,如不及时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再譬如,作为整个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中之中,两行股改后其出资人及约束机制并未随着汇金公司的成立而趋于明朗,一种更为有效的、更能体现国有商业银行全民所有的监督、管理模式仍在摸索中。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代表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并可以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无论是从金融安全事关国家根本利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体现最高国家权力的角度出发,都属题中应有之义。
从目前来看,在全国人大9个专门委员会中,与之对口的财经委员会的职能尚有可以细化、强化的空间,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计划、金融、外贸等同属市场调控手段,如果依然延续以往较为笼统的设置、安排,并不利于人大对其授权下的政府部门的最终监督以及真正权威的确立。
弹指一挥间,去年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在谈到金融问题时指出:“这次改革对于我们来讲是‘背水一战’。我们采取这样的有力措施,确实是一场输不起的实践。我们必须下大决心来保证这次改革的成功。”而这,可以视作一场深刻变革的宣言。我们相信,有了这样的决心,金融安全———这一我国经济运行的隐患,终能得到渐次的、合理的解决。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04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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