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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从3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将可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8日以四部委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须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二是
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三是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等五个方面内容。

  四部委表示,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是为了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今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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