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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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10:38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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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元月18日银监会颁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信托业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从保障金融安全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种种黑幕未能及时发现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强制性的对公众披露信息势在必行,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更需要接受社会监督。据此,信托公司、银监会、投资者、新闻媒体与市场人士将可以各司其职。
首先,信托公司应通过信息披露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尽可能披露更多的信息。毕竟信托公司是四大类金融机构之一,它面对广大投资者开展业务,即使没有上市,也属于公众公司,因此有义务披露信息。因为金融机构最重要的是声誉、品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披露了相关信息,能够约束自己的冲动,依法经营,诚信管理,勤勉尽责。只有规范运作,经过信息披露之后,才能开展更多的业务;反之,将立刻遭到市场质疑,甚至毁灭性打击。我们相信,整个信托市场将必然出现分化,优胜劣汰。它也为信托业务突破200份信托合同数量限制奠定了基础。 其次,监管部门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将是督促信托公司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时披露信息,检查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这样就回归了金融监管本义------强化市场运作机制,而不是强化监管权力。当前其他金融行业危机爆发的教训就是最好的反例:我们看到有的监管部门颁布了许多监管政策、规章,但其内容往往是要求金融从业机构如何接受审批,监管权力越来越大,监管效果却始终不理想。另外,举重若轻、滞后的行政处罚已经失效,家长式监管不如由市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做出选择。银监会此番考虑,符合金融监管的历史发展潮流。 再者,最迟在每年4月份以后,投资者务必要阅读、分析信托公司的年度与临时报告,对信托公司有一个相对透彻的了解,因为这些信息对自己选择哪一个信托公司理财具有参考价值。凡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基金规模越大,成功的案例越多,一般越值得投资者信任。投资者应该重点注意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向投资者分配的信托收益规模、信托公司信托报酬率等指标、信托财产报表,以及信托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最后,新闻媒体与市场人士要充分研究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侧重分析其股东构成、董事会人员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人员及其履职情况、内控体系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报表的审计意见、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积极、公开发表客观的评论,甚至质疑其中内容,帮助投资者判断信托公司的实力,发生问题的性质,为投资者理财选择提供指导。信托公司应密切注意市场舆论动向,对于媒体与市场人士提出的质疑,要积极回应,做出解答。 当然,作为刚颁布的一部规章,《暂行办法》同样存在一定局限,例如,对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未能以单独部分的形式披露,目前还只是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内容略显单薄;没有强制要求信托公司披露现金流量表,而该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对股东信息的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未必能够揭示出信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情况。 瑕不掩瑜,总之,由于有了《暂行办法》,信托业的发展起点将高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典范、榜样。虽然不排除今后个别信托公司破产,被关闭,但只要逐步完善《暂行办法》,围绕突出信托公司公开、透明化操作这一主线,再配合一些其它规章,如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章,金融风险将无法累积,整个信托业将大体保持健康发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期待中国信托业成为金融行业的"阳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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