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炒股设立“保底条款”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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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10:36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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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赵先生委托吴先生炒股,并与吴先生订立了“保底条款”,规定不论亏盈都享受固定利息。不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的判决认定,这项条款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而违法无效。 2001年2月,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吴先生炒股,双方签订了
孰料,由于股市不断下滑,炒股出现严重亏损,吴先生不堪忍受利息的重压,双方发生纠纷。不久,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协议中设定的固定利息,规避和转嫁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系保底条款,属无效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的保底条款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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