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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华时报》报道,首钢搬迁方案已制定完成,总部经济仍然留在北京,首钢将污染严重的钢铁冶炼项目搬迁到河北唐山南80公里的曹妃甸,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制造业从大城市转移到其他地方,从污染较为明显的地方转移到污染相对不明显的地方自然无可厚非,或者说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该报还沿用首钢董事长朱继民的话披露首钢搬迁后其企业所得税继续在企业总部缴纳。实际上,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策,国家大型企业将采用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的方式,而不再是以前的投资所在地交纳的做法,首钢只是享受
这一特权的大型企业之一。笔者姑且不论唐山与首钢的交易本身,只是对国家大型企业在企业总部汇总交税(所得税)的做法深表忧虑,认为应该废止这种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至少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大型企业总部汇总缴纳所得税官方公开的初衷仅仅是为了避免税收流失,便于税收部门的征缴工作,降低税收成本。另一层没有明确的含义是,可以减少或缓解在财政分包制度下大型企业资源流动的阻力,便于大型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因大型企业资金投向外地,甚至主导产业外移的情况下,就业、GDP下降对总部区域经济必然带来冲击,大型企业总部所在地政府往往会难以割舍。这可以看作国家大型企业总部缴纳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笔者忧虑,一般来讲,企业搬迁、投资对搬迁、投资目的地直接的实惠之一就是税收,而首钢等一些企业搬迁、投资后给这些目的地税收首先就打折了。而这些大型企业搬迁、投资项目可能都会给目的地带来污染、耗费当地资源,如果税收不能向当地缴纳,可能带来的收益根本就无法弥补当地为此付出的成本。
当然,在目前形势下,多数地区还是争相欢迎这些国家大型企业。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从主观上看,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因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总部所在地交税的都是国家大型企业,都具有相当知名度,一旦在当地投资自然可以作为自己政绩的表现,也对进一步引进内外资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更毋庸说这些企业的投资往往是大手笔的。另一方面,客观地说,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考虑,即带动本地相关产业的升级换代,比如唐山市之所以同意首钢在该地投资,一定程度上还是希望通过首钢的示范带动带动本地钢铁冶炼业的升级换代,据说还有共同开发曹妃甸之意。另外,还有解决当地劳动就业,使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之目的,甚至带动区域城镇化的目的。
不过,笔者认为,对国家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国家大型企业,还是中央政府来说可能都是不理性的。一方面,可能从根本上危及大型企业投资目的地的根本利益,或者说损害当地长远利益,因为一些国家大型企业的项目可能对当地产业带动、技术升级、劳动就业作用可能微乎其微,而可能耗费当地大量的资源,污染当地环境,却没有相应的税收补偿,而在地方政府决策过程无疑会打上或多或少的政绩烙印,短视行为,引资自然显得不够理性,这必然或多或少损害本地利益。
其次,退后一步说,地方政府即使能够完全排除了主观政绩干扰,短视行为,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收受益权,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并不乐意接受这些国家大型企业在本地投资的单个项目,而更热衷于对国家大型企业总部的争夺,结果这些国家大型企业可能得不到最优的经济资源。在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的情况下,其经济社会效益自然难以保证,而国家大型企业一般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而且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这种税收政策不仅会影响这些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可能危及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当然国家利益得不到保证还表现在区域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相对较多的国家大型企业总部无疑会选择在东部地区,尤其上海、北京等地区,由于企业所得税都在企业总部缴纳,结果这些地区财政“不劳而获”(没有付出资源、环境污染等代价而获得企业所得税),必然进一步加剧东部、中心城市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差距。
最后,这一税收政策客观上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原来已经存在的内资与外资的不同更复杂化了,现在变成民营和普通国有、国家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征收方式,这显然有悖于现代立法精神。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出台大型企业总部缴纳所得税的政策,除了上面提到的积极作用之外,关键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尽完善,如果能想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缴成本,进一步明晰国家大型企业产权,政企分开,此政策生存的土壤自然消失了,自然没有实行它的必要了。(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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