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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市南岗区消费者刘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和朋友在春节期间去南岗区中宣街上一家量贩式KTV唱歌,消费了300多元,当他们索要发票时,商家给开具的却都是餐饮发票。
据刘先生介绍,当晚他们在KTV的超市里购买了100余元的小食品、饮料,后来唱歌2个多小时消费了200元左右,总计消费300多元。当他们结账时,刘先生要求开发票,而前台的工作人员却说只能开餐饮发票,而且还不是可刮奖的正规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记者从该KTV了解到,他们只能开具手写的餐饮业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娱乐业发票。刘先生认为,在KTV唱歌的发票和购买小食品、饮料的发票应该分开,不应该混为一谈。
据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介绍,餐饮业和娱乐业发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的税率为5%~20%;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明显高于服务业,一些卡拉OK歌舞厅用餐饮发票代替娱乐发票,有偷漏税的可能。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向工商和税务部门举报。(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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