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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加强监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 02:22 东南早报

  早报讯为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根据该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外汇局在解释该通知时还特别强调,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屠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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