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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将作较大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 01: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开幕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开幕。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会上就公司法修订草案做说明时表示,修订法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

  曹康泰说,这次公司法修改工作认真总结了十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曹康泰表示,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始终秉承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

  曹康泰同时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现行的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曹康泰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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