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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夙伟
北京海淀某公司职员袁先生用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消费后,因记错了还款额,少还款0.24元,1个月后竟被银行索要853元的利息。利息竟是所欠金额的3500多倍。然而,如此荒唐的收费,银行的解释却是“按规定收费”!
银行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2003年12月8日修改后的《工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的规定,改为对“当月全部透支款”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也就是说,因0.24元没结清,此前袁先生按规定时间还的39771.28元,仍被收取了利息。
但是,这是多么不讲道理的规定。仅仅0.24元的欠款,却要使已经还到银行手里的39771.28元借款受到“株连”,并被“陪绑”收取高额的“惩罚性”透支利息,明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欠债还钱,还的是所欠之钱,即使要因透支而受到“惩罚”,也是加罚所欠之钱的利息,与已经还清的债何涉?
银行不缺人才,按说不会对这样浅显的道理都不明白,银行制订的规定也素来逻辑严密不留漏洞,不应出现如此低级的疏漏。对于其中的缘由,一位工行部门负责人私下对记者的表示:如果用户按时还款,银行没有利息收入。“银行也必须追求利润呀”,他不讳言年利率达18%的透支利息是银行的追求。显然,如此“规定”正是银行出于赢利目的而有意设计的陷阱。正如一位信用卡用户所说,“总有人出错,比如像袁先生一样记错了还款数额,或者忘了还款日等等。当然,如果大家都不出错,贷记卡怎么盈利呢?”但是,且不说银行有义务尽量避免用户出错,帮助用户减少损失,即使用户出错,也只应让用户对出错的款额负责,岂能把已经不相关的款额也拉进来一并计算,反而加重用户的损失呢?
“欠款两角罚息八百”凸现出目前银行为片面追求利润而不惜损及用户利益的招术。一是利用“霸王条款”,店大欺客,把不公平的规定强加给用户。不少银行赚钱心切,某些“霸王条款”甚至已经有凌驾于法律之上之嫌。二是利用用户对条款不熟悉、不仔细而出的“差错”,昧心赚取用户的费用。以至有些条款,已苛刻到了用户一不留神就要“出错”,而一旦“出错”,就要“连锁”赔偿的地步。
如今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互相争夺客户尤其是高端客户已愈演愈烈。确实,客户是银行利润的来源,但是,愈是如此,也愈要珍惜,真正把用户当作衣食父母。这道理虽然简单,而且不知重复了多少次,但要真正明白似乎并不容易。从以前的对客户冷脸相对,到如今虽“笑脸相迎”,却只把客户当作赢取利润的对象,甚至不斩白不斩,其实都没有弄清自己凭什么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虽然眼前似乎家大业大,十分风光,但如果某天在竞争中败阵,乃至訇然倒下,也并非杞人之忧。
《市场报》 (2005年02月25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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