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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沈阳市工商局正式介入调查商场及超市进货交易行为整肃飓风突袭沈城零售业
超市的入场费、赞助费、店庆费诸如此类名目繁多的费用,往往使得供应商们叫苦不迭。但是,由于货款的结算是在超市一方,因此,面对种种不合理的收费,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反应只能是默默承受,用他们的话说,刀把攥在人家手里,只能任人宰割。
难道供应商真的只能是任人宰割吗?
从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将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这也许让北京的供应商们看到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
日前,记者获悉,针对长期存在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这种不公平交易问题,沈阳市工商局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摸底,要求各大超市提供双方的合作合同以及相关账目。据知情人介绍,沈阳市工商局此举的目的在于,彻底调查沈城大小超市存在的不公平交易问题,最终如北京、上海等国内一些城市一样,制定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净化供应市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的不平等的谈判地位与弱势呼唤,显然已经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
那么,社会各方对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调查又都是一种什么态度和想法呢?①工商局:严厉处罚违规的零售商
据知情人介绍,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调查开始于春节之前。首先,该局向市内各大小超市发出了通知,要求其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相关账目。截止到目前,一些小型超市已将供货合同与相关账目交到了工商部门。但是,市内的大中型超市大多数还没有动静。据工商局内部人士透露,对于小型超市的检查工作分配给了各个工商分局,现在也只是查验账目阶段。而大中型超市的检查工作则由沈阳市工商局直接来做,近期将会展开。
据沈阳市供应商商会的杜连生秘书长介绍,春节之前,沈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两名工作人员专程找到商会,调查了解多年以来有关于供应商在向超市供货期间的不公平待遇以及超市乱收费等等方面的反映和情况,并表示,市工商局将展开大规模的检查行动,待摸清目前存在的问题后,对违规的零售商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遏止零售商的此类行为。
知情人还向记者透露说,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检查是以检查各大小超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名义展开,并没有开门见山地向商家表明来意。工商局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式,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零售商向供应商乱收费的问题虽然存在已久,但是,由于缺少此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零售商的乱收费无法界定。
据了解,承担此次检查工作的是沈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当记者向该局要求正面采访此事时,该局表示,目前调查工作才刚刚开始,还没有什么进展,婉言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无论怎样,供应商多年的苦衷终于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工商部门的行动也令众多的供应商们看到了一丝希望。②供应商商会:多年的呼吁有了盼头
对于沈阳市工商局此次针对于零售商向供应商乱收费的检查,沈阳市供应商商会的杜秘书长表示十分赞同。他说,年前就已经得到了此次检查的消息,可以说是十分高兴。因为,零售商向供应商乱收费已经存在多年,名目繁多的收费也早已令供应商们透不过气来。最近几年,抵制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还缺乏此类规范市场供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关部门也无法界定哪些是合理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一时间,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的问题成了一道解不开的难题。目前,北京、上海已经率先在国内制定了此类规范市场供货交易的地方法规,由此可见,这道难题并不是无法解开。
春节之前,沈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两名工作人员来该商会时,详细了解近年来供应商商会所收集到的此类资料,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存在的几种形式与名目。杜说,从两名工商人员的态度可以看得出,此次工商局的检查下了大力气。
杜秘书长介绍说,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检查,不但令辽沈地区的广大供应商感到振奋,同时也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他表示,供应商会将积极配合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检查工作。同时,杜秘书长也说出了自己的两点希望,其一,希望工商部门的检查要有始有终,将查处进行到底,还供货交易市场晴朗的天空,不要虎头蛇尾。其二,希望广大的供应商对超市及商场存在的乱收费等问题敢于举报,使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③供应商:高兴与担心两种心态
昨日,记者就目前沈阳市工商局此次的检查采访部分供应商时,他们的表现是高兴与担心两种心态并存。
一位粮油供应商说,听到工商部门检查这个消息时,第一感觉就是高兴。因为,供应商多年来反映的事情终于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
他说,商品在超市里销售完全是为了展示产品形象,至于利润是微乎其微。以沈阳市某大型超市为例,商品进入该超市任何一家店,除了要交纳进场费以外,每年至少还要交纳上万元的费用。这其中包括,节日赞助费,每年共5个节日,每个节日1000元;店庆费,其中有一家店的店庆外,还要有地区的店庆,每个店庆还需要1000元。此外,供应商每年还要将销售额的3%或者4%返利给超市。
现在,零售商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所收的费用也是逐年涨价,收取的各种费用绝大多数没有正式的发票。而交纳这些费用时,零售商根本不会与供应商商量,供应商也根本没有说话的余地。如果供应商不如数交纳上述费用,超市就直接从货款中扣除,有时还要故意刁难拖欠货款,甚至立即将产品撤下货架或者清出卖场等等诸如此类的强制行为。
为了应付超市不断涨价的费用,供应商只能先提价再降价。可是,价格高了超市又不接受。因此,听到工商部门开始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作为供应商当然高兴。如果检查深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自然可以遏制零售商的不合理收费行为。但是,如果检查工作不了了之,那么将更加助长此类行为的嚣张气焰。
食品供应商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年前就知道工商局开始检查超市乱收费的消息了,而且从网上也看到了北京出台的《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起初十分兴奋。但兴奋之余,想到的是,虽然北京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可是,其中并没有对违规的零售商如何处罚,如果没有处罚,根本显现不出法规的力度,简单地说就是不会有人听你那一套。
都说出现问题可以采取法律渠道解决,实际上,由于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数中小供应商很少选择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遇到的不公正待遇。因此,如果沈阳要是能够出台相关的法规时,要显现出力度。如制定哪家零售商违规就吊销哪家的营业执照或者不允许再开设分店等等的处罚规定。④零售商:出言谨慎行动迟缓
面对工商部门的检查,记者采访了沈城多家超市的有关人士,他们的表现是出言谨慎且非常低调。
某大型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年前就已经收到工商局的通知,她认为这是政府职能部门非常正常的检查,作为被检查方,他们会积极配合此次检查。但是,由于该超市是国际连锁机构,内部机构设置规定,他们无权选择供应商,选择权在设立在北京北方区总部,供应商与超市签订的供货合同也均在北京,因此,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合同一事,该超市已经将此情况告知了北方区,至于一些与供应商的账目,目前尚未提供给工商部门,待北方区财务部门同意后,便可以立即提供。
而另一家大型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尚未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账目与合同。该负责人也表示会积极配合此次检查,但是,她认为超市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商业机密,多有不便。
同是国际连锁机构的沃尔玛超市负责人则表示说,该超市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收费名目、标准等等,从未有过乱收费的事情发生。因此,对于此次检查该超市也认为非常正常,同时会全力配合。⑤人大代表:治理零售商违规势在必行
辽宁省人大代表赵晓光对于零售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说,随着商品流通市场的不断发展,零售的终端出自于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而在这些大型的商场和超市中,绝大多数是外资企业,他们往往是自立公约,以他们进入市场较早的种种优势,以诸多不平等的霸王条款,遏制供应商,从而制约了供应商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治理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制定相关规定,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规范本行业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据介绍,赵晓光代表将在今年的辽宁省人代会提交一份名为《治理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场、超市里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提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的不和谐音符进行清剿。
马佳时代商报记者王悦海新闻链接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八条零售商作为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要加强对供货商、购进商品的质量、进货渠道的审核,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零售商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注意跟踪了解、掌握供货商的信用情况。必要时应对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二)零售商应当取得供货商提供的进店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产品的标识、成分、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以保证符合规定的标准。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产品的商品,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
(三)零售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进货渠道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行进货交易行为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经营形式同供货商建立交易行为,应当与供货商签定书面合同,并可使用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零售商与供货商订立的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购进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账期、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各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条款的真实意思。
(三)零售商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允的格式条款。
第十条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公开约定、管理规范的原则。
(一)零售商在进货交易活动中应事先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合同约定。
(二)遇有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当与供货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
(三)零售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如实入账,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一)直接影响供货商商业利润或利益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求供货商的意见。
(二)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促销活动的参加办法、经营风险负担、回扣比例、费用分担、售后服务等。
(三)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第十二条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
(一)零售商应根据商品特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用规范明确的文字表述结账日期的起止时间,全面履行合同。
(二)零售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遇有结算期迟延或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
(三)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
(四)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五)禁止零售商利用合同形式欺诈骗取供货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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