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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将允许商业银行设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9:02 商务部网站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据悉,《试点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据介绍,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三部门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信息来源:驻新加坡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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