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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实习生林琳通讯员粤法宣报道: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
问:《意见》对交通事故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有何新的规定?
答:《意见》主要采取两大新的举措:一是公安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依法扣留的肇事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的同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投保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要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但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需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问:公安机关是否还对所有的交通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需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中国保监会实际上也认可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对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使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也不超过90%。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均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否公平?
答: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才能免责。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一面。(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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