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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驻湛江记者马灿通讯员庞党英、湛宣报道:日前,湛江霞山人民法院对一商品房缩水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湛江某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万多元给原告。
1999年,陈某分别与湛江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预订房协议书和单车房购房合同,分别购买了面积为87.74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单车房8.09平方米。
2000年,因办理房产证,被告要求与原告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陈某在被告提供的合同上看到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只有80.23平方米,分摊面积为7.51平方米;单车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16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93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欺诈,单方面提高购房单价,拒绝重新签订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购房款。未果后,原告多次向湛江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去年3月,湛江市工商局对被告作出处罚,没收被告非法所得1万多元。6月,陈某向湛江霞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湛江霞山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时,没有按照建设部的书面通知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不规范的、含糊的“面积”一词,致使原告认为“面积”单指套内建筑面积,被告则认为应包含公用建筑面积在内。霞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及单车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为87.74平方米和8.09平方米,被告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仅为80.23平方米和6.16平方米,与约定面积不符,误差分别为7.51平方米和1.93平方米,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的金额为26000多元,但原告仅主张24000多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的24000多元应予采纳。(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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