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用市值几宗罪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0:30 上海证券报 | |||||||||
|
问:最近我听说在过去的新股申购中,有个别券商营业部经理用本营业部全部客户不去申购的市值为其个人申购股票,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请问这是不是犯罪?如果是,请问应向哪个部门投诉?相关所得是不是该还给股民? 志愿团律师:券商营业部经理用本营业部全部客户不去申购的市值为其个人申购股票,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这种行为,应属于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衡量一
问:去年5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收购医药资产,其后又公告称成功转型医药业,并承诺没有隐瞒应披露的信息。在此期间我买入大量该股,但到8月底开始,此公司达5亿元之多的大量担保案件及大股东占用巨资的情况都被披露出来,该股股价由9元多跌至2元多,我只好抛售该股。其后,该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很明显,我被该公司的虚假信息所骗,我要上诉,但要有相关处罚才行。请问,如果相关部门不作出处罚,我该怎么办? 志愿团律师: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引发了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案,该《若干规定》规定了虚假陈述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证监会、财政部等处罚、法院生效判决,才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 在本案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你是不可以提起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诉讼的。如果你觉得有关部门的有具体不作为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