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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移个人财产15万以下无需税收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0:2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继央行去年11月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放宽了个人财产出境对外转移行为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
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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