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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本报曾率先报道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市民关注。日前,有读者打电话再次咨询如何具体计算自己的年终奖纳税情况,记者请国税局人士作了详细解释。
800元是计算分界点
如纳税人某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 700) ×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元;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新方法使纳税人得实惠
业内人士认为,新方法比起旧方法,使纳税人的负担大大减轻。如某人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原政策,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1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者相差850元,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新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适用《通知》。不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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