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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现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外国保险公司中国境内分公司可按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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