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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一位官员处得到证实,准许设立一人公司将成为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的最大突破,而为了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此次《公司法》修改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在一位《公司法》修订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看来,引进这一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但是究竟要怎么揭开、多大程度地揭开,尚处在争议之中。
防止大股东掏空公司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据记者了解,《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世行专家建议引进国外规则
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疾,实际上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促使整改,而且几年前还专门出台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要实行资产、人员、财务方面的“三分开”。但是,“魔高一丈”,大股东隐秘抽血的事件频繁曝光。因此由世界银行专家完成的研究报告《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报告建议尽快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如德国)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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