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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率有漏洞还是理解有偏差
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却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年终奖多发了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多了275.1元。国税总局的文件出现漏洞?还是纳税人的理解有偏差?相关税务专家认为,出现上述计算结果,应该是纳税人对税总文件的误读所致。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将此前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变更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网友:两种算法相差甚远
据此,中国会计视野一位网友算了这样一笔账: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两者相差275.1元。
不过,一家公司财务部负责此事的王女士则有不同的解释,她认为《通知》中的公式没有问题,只是在实际计算时,应灵活掌握。
王女士表示,大家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应表,是按月计算的。而《通知》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中,也明确表示需要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在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应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根据王女士的算法,发放6000元奖金的话,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6001元则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001×10%-25×12,最后结果为300.1元。
专家:王女士算法才正确
记者随后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刘教授表示,所谓速算扣除数只是为了非财税专业人士和简便计算而衍生的,专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发放,应该是按阶段分比例扣除,比如月收入为501元的话,实际扣税额应为两部分组成,即500元按5%扣除,税额为25元,而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10%扣除,也就是1元×10%,这样得到的总税额为25.1元。
刘教授表示,按照专业算法,抛开速算扣除数,6001元的税款计算简单来说,就是11个月为500元,而1个月为501元,即25×11+25.1,应缴个税额为300.1元。可见,王女士是正确的。
不过,在工资均高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记者用旧办法分别计算6000元和6001元年终奖的个税缴纳金额,分别为825元和825.2元,与上面按新办法计算出来的结果300元和300.1元(或575.1元)对比,个人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都有所减少。(早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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