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通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2005年2月4日,持有本公司股份463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95%。2005年2月3日国资公司与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05%)转让给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协议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90元,转让总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
受让人名称: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法定代表人:庞贵雄
注册资本:18,29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实业投资;糖类、日用百货、矿产品、农副土特产品、有机肥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橡胶、建材的销售;运输业(凭许可证经营);产品包装印刷;信息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广东徐闻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748万元拥有公司36.89%股份;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192万元拥有公司33.86%股份;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750万元拥有公司20.50%股份;自然人楼根荃出资780万元拥有公司4.27%股份;自然人张琪出资200万元拥有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时琳出资200万元拥有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汤永进出资200万元拥有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姜惠珍出资200万元拥有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周兰英出资20万元拥有公司0.11%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63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9%,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持有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05%。该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4日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十一层
通讯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十一层
联系电话:86-0898--66719516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05年2月3 日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声 明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海南椰岛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椰岛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本公司编写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转让人、报告人:是指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让人、欣茂实业: 是指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岛、上市公司:是指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指国资公司向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
《股份转让协议》: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转让协议书》;
国资委: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符俏敏
公司注册住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十一层
公司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工商登记注册号:4601001000237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100708895479
组织代码证:70889547-9
本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集中管理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各种专项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借资、融资、责任贷款、资金担保,管理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开发经营、开发业务、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对所属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产权租赁、转让和并购、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联系电话:0898?66719516
联系人: 郑振海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海口市人民政府出资叁亿元,拥有本公司100%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等高管的情况
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持有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793,股票简称:燃气股份)4,850万国有法人股,其所持股份占燃气股份的7.13%。除此之外没有投资及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于2005年2月3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资公司所持有海南椰岛的20,000,000股国有股。通过本次受让,受让人将持有12.05%海南椰岛的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海南椰岛国有股26,390,000股,占总股本的15.9%,仍为海南椰岛的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的数量
海南椰岛的20,000,000股国有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海南椰岛2004年3月31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溢价转让,确定交易价格为2.9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为伍仟捌佰万元整(¥58,000,000元)。
3、支付方式:欣茂实业将以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分2次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总价款的10%,股份转让获国资委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90%。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20,000,000国有法人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
(1)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
(2)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其他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有效批准、授权或备案(如需要)。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海南椰岛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到本报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公司与出让方和“海南椰岛”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俏敏
日期:2005年2月3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3、股份转让协议;
4、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法律意见书;
5、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景 旭律师
余春江律师
日期:2005年2月3日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通讯地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联系电话:86-0898-68558163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05年2月3日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声 明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海南椰岛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椰岛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本公司编写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受让人、报告人:是指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出让人、国资公司: 是指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海南椰岛、上市公司:是指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指国资公司向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
《股份转让协议》: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转让协议书》;
国资委: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庞贵雄
公司注册住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公司注册资本:18290 万元
工商登记注册号:4600001010603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100708895479
本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项目投资;糖类、日用百货、矿产品、农副土特产品、有机肥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橡胶、建材的销售;运输业(凭许可证经营);产品包装印刷;信息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0898?66532908
联系人: 张琪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广东徐闻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748万元拥有本公司36.89%股份;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192万元拥有本公司33.86%股份;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750万元拥有本公司20.50%股份;自然人楼根荃出资780万元拥有本公司4.27%股份;自然人张琪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时琳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汤永进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姜惠珍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周兰英出资20万元拥有本公司0.1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等高管的情况
三、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于2005年2月3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资公司所持有海南椰岛的20,000,000股国有股。通过本次受让,欣茂实业将持有12.05%海南椰岛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仍将持有海南椰岛国有股26,390,000股,占总股本的15.9%,仍为海南椰岛的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的数量
海南椰岛的20,000,000股国有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是根据公司2004年3月31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溢价转让,确定交易价格为2.9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为伍仟捌佰万元整
(¥58,000,000元)。
3、支付方式: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分2次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总价款的10%,股份转让获国资委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90%。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20,000,000国有法人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
(1)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
(2)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其他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有效批准、授权或备案(如需要)。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海南椰岛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到本报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公司与出让方和“海南椰岛”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贵雄
日期:2005年2月3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3、股份转让协议;
4、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法律意见书;
5、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景 旭律师
余春江律师
日期:2005年2月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