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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18: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会议不存在新的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三名,
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697.5306万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一人,代表股份126.6258万股;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二人,代表股份7570.9048万股,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王劲松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同时与开远汇力贸易有限公司、开远新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的股份7398万股中的20%即1479.6万股转让给开远汇力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款1645.67万元;将本公司持有的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的股份7398万股中的10%即739.8万股转让给开远新力商贸有限公司,转让价款854.33万元。上述两项转让款共计2500万元(溢价280.6万元)。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97.5306万股,同意的7697.530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其中,流通股126.6258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五年二月四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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