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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1元要多交275元税?
年终奖新计税方式催生两种算法专家和税务局说法不一
【本报讯】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了降低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不过围绕文件,衍生出两种计算公式,不同的公式产生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包括年终奖区区1
元钱之差,个人所得税可能多上275.1元。究竟哪种计算方法更为准确?专家与税务部门意见不一。
相差275.1元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将此前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变更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税率。9号文规定原文如下: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据此,中国会计视野网一位网友算了这样一笔账: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两者相差275.1元。
分摊后再使用税率
有专家认为,对于税务总局9号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当月”二字。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黄桦表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应该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数即500元,乘以适用税率5%,得出每月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因此6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00元(6000/12×5%×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300.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
黄桦认为,国税总局出台的文件,目的更多在于公平、合理性而非单纯调低或者降低税率。年终奖金尽管一次性发放,但实际上是全年12个月的劳动所得,因此适用税率时,不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现行规定分摊到12个月再使用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宗旨。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表示,专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发放,应该是按阶段分比例扣除,抛开速算扣除数,6001元的税款计算简单来说,就是11个月为500元,而1个月为501元,即25×11+25.1,应缴个税额为300.1元。
税务局坚持以《通知》为准
前天下午,有记者分别拨通了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说明了两种计算方法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今年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并未下发其他相应的《计算细则》或《办法》,因此应完全依照《通知》中的计算方法。
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算法1中计算结果与正常理解有较大差距,但根据《通知》的内容,确应据此计算。
对于为何会出现奖金多1元税款多300元的现象,工作人员解释说,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刚好处在税率计算的一个“卡”上,而卡上卡下有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平时月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其实也有此问题。此次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计算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缘故。(齐雁冰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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