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俊杰:
因你在担任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买卖新宇软件股票未报告持股情况及持股变化情况,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2月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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