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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一些学者在经过认真研究之后,认为中国应当废除死刑。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时机不当。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可以减少死刑,但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应当承认,目前在学术界,赞成废除死刑的观点越来越成为法学工作者的共识,即使那些赞成保留死刑的学者也认为,死刑应当在逐步减少的基础上,慢慢地取消。
坦率地说,笔者不同意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但赞成在未来有条件废除死刑。理由非常简单,因为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公众不会赞成废除死刑。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如果多数民意不赞成废除死刑,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小心从事,不能够强奸民意,更不能将某些学者的观点直接变成法律规范。
透过死刑存废的讨论,我们看到了一些学者特立独行,不媚俗的一面,但同时也看到我们法学研究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在整个法学界,人们已经习惯于从西方的法条中寻找理论的依据,习惯于从形而上学的抽象角度分析法律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忽视了法律背后所隐含的民意基础。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自己的阅历、自己的理论积累对社会现象作出判断,不论这个判断是否正确,只要能够言之成理,都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法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一种文字游戏,更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法律是一种特别入世的复杂社会现象,如果我们不了解中国当代的民情民意,不了解法律规范所适用的对象,不了解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那么,我们提出的许多观点都将会变得毫无价值可言。学者可以闭门造车,但是,一想到我们所使用的材料来自于大众,我们制造的工具也要为公众服务,那么,我们就应该抛弃过去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的民意调查当中,从民调中寻找最有力的证据,而不是从国外的法律典籍中寻找自己的论据。
在诸多主张废除死刑的论据中,有一条值得人们关注,那就是联合国对许多国家死刑与惩治效果之间的调查结论。联合国的调查结论发人深省之处就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废除死刑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上升,而保留死刑未必能够真正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可以说,任何赞同保留死刑的人面对这样的调查结论,一定会有所反思。
笔者认为,从现实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比终身监禁更大快人心,但是,在司法中普遍适用死刑这种刑罚措施,必然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换句话说,假如在诸多司法环节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误判死刑,那么,一个鲜活的生命就将从此消失。无论标榜多么公正的法官,都可能会因为错误的证据、虚假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死刑判决。假如一个法官在毕生的审判当中,出现哪怕一次错误的死刑判决,那么对判处死刑的人来说,都将永远从人群中消失掉。想一想这样的后果,我们有理由对死刑判决充满恐惧。所以,笔者主张有条件地废除死刑,并且通过调整我国的刑罚结构,建立更为完善的惩治措施。目前我国的刑法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几种主要刑罚,除此之外,还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从刑罚的适用来看,上述刑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从总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刑罚的种类还是刑罚的适用都不足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概括起来原因有三:首先,我国的刑罚体系不科学,有的刑罚过于严厉,有的刑罚过于宽松,缺乏缓冲阶段的刑罚体系;其次,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有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刑罚的运用具有随意性;最后,在死刑的设置上具有泛化倾向,大量的财产犯罪案件也适用死刑,刑罚中死刑的警示作用没有体现出来。笔者考虑,针对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逐步地缩小死刑的范围,并最终废除死刑。
第一,在司法审判阶段,可以考虑改变审判体制,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依法实行陪审员制度,由普通公民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认定,然后由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二,可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严厉惩治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改变我国的数罪并罚适用制度,对目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进行简单相加,加大对惯犯的惩治力度。
第三,调整刑罚种类之间的层次关系,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增加必要的环节,或者改变有期徒刑的期限,对犯罪分子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第四,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继续蔓延。
第五,目前可以首先废除财产犯罪死刑,在条件许可时,逐步扩大废除死刑的范围,并且把终身监禁作为最重的刑罚,扩大适用。同时还必须规定,未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随意改判终身监禁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免除监禁的刑罚。
总之,死刑的存废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任何学者在研究死刑制度时,必须时刻注意民意基础。如果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而想当然地以为中国可以废除死刑,那么,这样的观点不可能会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主张有条件废除死刑,而且认为废除死刑将会是中国立法机关相当长远的考虑。而在目前情况下,保留死刑制度可能更为现实。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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