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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在从跳水明星向娱乐明星的转轨过程中,失足落水。体育总局上月26日宣布“驱逐出队”。媒体说田亮犯了“四宗罪”:娱乐过度;违规与英皇公司签约;在海啸灾区拍摄写真集;无意悔过。
如从经济学的观点,平心静气地承认田亮除自然人身份外,还有经济人身份,就很容易理解田亮在奥运会之后的一连串“走穴”行为,因为这是他最具有商业价值的时期。明星
、年轻英俊,此时不开发,更待何时!
但田亮又不是纯粹的经济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的经济价值并不完全由本人掌握。在某种程度上说,田亮的价值不完全属于田亮本人。
到目前为止,我国体育实行“大包干”培养方式,由政府拨款负责国家队运动员的一切生活开支、训练场地的建设和训练费用。有人因此认为,政府拥有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利。
由此产生两个误区,一是国家体育总局有经营权,但不是说,他们理当拥有大部分收入。他们享有的只是小部分经营收入,这是国家体育总局付出了经营劳动所得,大部分收入理当上缴国家财政,回到纳税人出钱办体育的经济本义上去。而运动员本人也应当从中获取合理报酬;
第二,国家体育总局既然是经营代理的身份,又不想放弃这一身份,理当用更专业化的精神,充分挖掘出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但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体育总局以内部纪律的方式,强迫运动员同意由他们充当代理人,并且得到利润的大部分,而没有上缴财政的任务。这就引发不公平交易,导致田亮这样的运动员决定舍弃规则,自己为自己赚钱。而国家体育总局的方式,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用开除的铁腕杜绝后患。
违背经济学规律的做法能收效于一时,但决不能行之于长远。每日经济新闻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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