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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具四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2:3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1月28日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该规则是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出台的首个审核规则,以往都是一例一审。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规则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是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是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3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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