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李晓莉 报道:“加入WTO之后,药品注册办法与国际逐步接轨,以往中药的‘新药’概念开始缩水。”在日前召开的“中药现代化的国际化道路高峰论坛”上,暨南大学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所教授叶文才客观地指出,“在中国已经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中药产品将不再属于‘新药’,原有的‘新药保护’或者‘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法规将面临逐步被取消的危险。”
目前我国中药研究成果存在的保护形式有五个,包括:国家保密处方,如华佗再造丸;商标保护,如同仁堂;行政保护,如中药保护品种以及专利保护等。但中药品种保护、保密处方等方面的保护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
叶文才担忧的是,中药保护的对象只是中药品种,但对中药生产的方法、专用器械等不给予保护,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性。另外,中药品种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击,因为根据中药保护条例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更重要的是中药保护品种只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国外企业极其容易抢注我国中药专利。正是这种与国际惯例衔接上的断裂,中药保护品种这一行政保护可能面临取消危险。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