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立邦否认商标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1:59 南方都市报

  立邦否认商标侵权

声称“美得丽”、“永得丽”为商品名称,而非商标

  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李银 实习生覃羿彬)一个在中国注册商标在先,一个在海外市场使用了近40年时间,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商标所有权的孰先孰后上。

对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保赐利化工”)的侵权诉讼,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昨日作出回应。立邦上海总部公关负责人尤斌称,“美得丽”与“永得丽”均为立邦两类不同商品的名称,“立邦对‘美得丽’和‘永得丽’拥有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我们在2000年并不
是要证明我们的商标合法所有权。”

尤斌否认了立邦侵犯商标权的说法:“早在1963年,立邦便开始在一些华人地区使用‘美得丽’、‘永得丽’的中文名称。随着立邦的业务进入中国,这两个商品的名称也被沿用下来。

立邦坚称,立时集团和立邦公司的合法商标是“立邦”,“美得丽”和“永得丽”只是“立邦”这个驰名商标下两类不同商品的名称。

尤斌告诉记者:“在2000年,我们提出复议,是认为对方注册不当,因为‘美得丽’和‘永得丽’作为立邦旗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中国市场已经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立邦在海外拥有其同音的英文商标,如果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容易引起市场的混淆,因此我们提请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权。”

但让人疑惑的是,为何在1998年的反抢注案中,立邦提交不出有力的证据支持?立邦未正面回答关于“胜诉可能性”的问题。

  专家观点

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涛: 

败诉后沿用商标构成侵权

  从法律程序来讲,既然立邦在2000年要求撤消港通商行对“美得丽”和“永得丽”两个商标注册的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而败诉,那么它此后继续使用这两个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的行为。

商标有时可能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但不管是否相同,没有向当地国家申请注册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商品专有名称的保护法规。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