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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不签字、传唤不到庭、判决不执行……这样赤裸裸地对法院和对法律的公然对抗竟然还不是个案。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媒体的监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到场人员不仅看到了镇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计”,还亲见法警们贴上的封条10分钟后被撕掉。白寨镇镇长更当场向法官扬言,“不尿法院这一壶”。
在《行政诉讼法》颁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这一壶”不能不让人感慨于法治
道路的多艰。以司法程序寻求纠纷的解决,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对于被诉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有利于监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白寨镇政府对法律的轻蔑以及对法院的公然藐视。而公然藐视法院未被归责,更是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流失。
按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说法,司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止一种,而是多种多样。无论妨碍它们运用或者扰乱它们施行的是什么,都可用“藐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欧洲著名学者弗朗西斯·曼也将藐视法庭罪视为“普通法对……促进文明行为所作的一个伟大贡献。”
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藐视法庭的概念,而是在妨碍司法罪一节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此罪仅限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几种情况,其范围明显过窄。此外,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刑法上也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计,但也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须达到“情节严重”为归罪要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情节严重”一语进行了量化,但在实践中相比起数以百万计的未予执行案件,被归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控的嫌疑人则少之又少。对公然藐视法庭行为加以处罚,主要源于对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和保障。法庭尊严是司法尊严的体现,就像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一样,这种对法庭的尊重体现的是对国家司法的一种尊重。对法庭尊严和法律权威的保障,是依法治国之使然。在立法技术上,以制定法为渊源的我国也许更应注重于在外延上有更为精确的界定,但在诉讼活动中的“不签字、不到庭、不执行”已蔚为大观时,仅有强制措施和司法建议还远远不够。于司法上,不但应破除“法不责众”的陈旧观念,以对犯罪的惩处来强化守法意识。在立法上,也应有长远眼光以使相关罪名更完善。
去年“两会”期间,胡旭晟委员就建议对《刑法》第309条进行修改,并倡言设立“藐视法庭罪”。诚然,如何在法条设计和立法的技术上使“藐视法庭罪”更加科学、合理,这仍是一个需要广泛和深入讨论的问题。而另一个不容回避且看来还非常紧迫的问题是,在“藐视法庭罪”的出台之前,我们也绝不能容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尊严继续在行政机关的“不尿法院这一壶”中受到藐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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