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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大门开启以来,投资者经历了太多的等待,越是年关,越是期盼。
一、审判速度有望加快
当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多数,目前,国内仅有ST渤海和大庆联谊等少数几个判决案例。通过实践可以发现,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不再担心
更多的投资者起诉,花大力气拖延时间已无意义,调解则更为容易。从法院角度看,时效届满后,已受理案件事实情况已确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系统研究。
东方电子案是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原告最多、涉案标的最大、虚假陈述事实最复杂的案件。客观地讲,东方电子案审判难度很大,原告人数众多,诉讼工作量很大,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但是,从东方电子案开始立案到时效届满,已近两年,中间又开庭审理过部分案件,法院对共性的争议焦点已经了解,对案件的焦点问题的审判观点应该心中有底。因此,我们坚信青岛中院已经认识到东方电子案审判的意义,能排除困难,不断创新,加快审判进度。
二、创赔偿额新高,阻吓后继造假者
我国证券市场创建后,各部门先后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市场违法者的处理重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操作性规定,造成中国证券市场违法民事责任的缺位。2002年初的《1·15通知》,正式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可诉性,经过一年总结,2003年年初,最高院发布了《1·9规定》,对证券民事赔偿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与制度建设的渐进同步,在审判实务上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数量和赔偿额都在增长。红光案是证券民事赔偿的最初尝试,赔偿额仅20余万元。《1·15通知》后,嘉宝案、同达案等的赔偿额都是数万元或几十万元,圣方科技案最后调解结果是380万元,大庆联谊案达到880万元,银广夏案索赔总额约1.8亿。东方电子案的索赔总额还没有人做过完全统计,但数额应远远高于银广夏,可能会创下同类案件的新高。
违法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以视为上市违法必须付出的成本。这个成本太低,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震慑和阻吓作用。所以,红光、嘉宝等案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圣方案和大庆联谊案的赔偿额稍大,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资产状况,还是太少。相对于造假者的获利,更显得微不足道,与国外动辄数亿数甚至几十亿美元的赔偿相比,根本无法相提并论。银广夏案的赔偿额稍大,但执行难度太大,输官司不输钱也不是对造假者的惩罚。
违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收益,就不能阻止造假后继者的产生。这就是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在实施中遇到的尴尬。东方电子可能使情况发生改变,因为该案索赔额虽巨大,但主要被告都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青岛中院受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原告的确定的揭露日2001年9月14日,只要法院能确认揭露日在2002年9月或10月,那么目前起诉的大多数人都能胜诉,结果是索赔数额转化为赔偿数额。这就彻底改变了国内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总额较低的状况,让投资者感到证券民事赔偿不仅仅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是活生生的判决和赔偿,也震慑后继的造假者,最大程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上海证券报纪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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