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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召开的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一届商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对近期我国证券、期货等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予以极大关注,并就其风险防范、监管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李明良副教授结合中航油陈久霖事件分析了期货市场风险,认为期货市场参与者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市场的风险程度较高,而且期货市场风险的突
发性强、传导快,如不能有效控制,容易诱发金融风险并影响社会稳定。他接着从期货市场风险内涵的界定入手,深入研究了期货市场的风险特征:从本质上讲,期货市场风险是由现货市场派生和衍化而来的,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可测定性。从期货市场风险的产生规律来看,风险又具有放大性和相对性。针对期货市场风险的可转移性与不可消除性问题,提出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许凌艳博士探讨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问题,她认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五大风险机制需要防范。具体为:(1)破产风险的防范机制。(2)虚伪移转上的风险防范。(3)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4)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5)法律认定无效的风险防范。
对于备受争议的委托理财问题,华东政法学院的贾希凌博士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从制度层面上来理清相关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推出的许多委托理财计划都应当以信托制度来加以规范。结合信托制度的特点,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是今后统一监管和统一信托核算的前提。这样做,也为此后借助信托原理来为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关乎社会稳定的经济领域顺利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市二中院李江英法官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了目前证券委托理财中资金账户的户名与所有权人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陈大钢认为,我国在信托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应从修正《信托法》缺陷、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设置存款保险制度及建立信托资信评估制度来完善信托法律体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曹海菁则以美国基金丑闻与基金业监管为视角,提出对基金业加强监管,从而防微杜渐。上海证券报丁绍宽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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