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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昨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在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报告分析意见的落实,逐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产品审批、新增资金运用资格等监管措施实施的重要依据。
他表示,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更加开放的同时,我国保险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最终都将表现为偿付风险,因此,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今
后保监会应遵循统筹规划、夯实基础、加强监管在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建立一套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制度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和事后救济制度。
吴小平透露,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和主要信息载体,中国保监会将在已发布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的基础上,争取再用1至2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由偿付能力评估的会计标准、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报告标准四个部分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搭建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干预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适时采取强制分保、停止新业务、变卖资产等监管措施,促使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吴小平说,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确保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保单人利益提供保证。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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