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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记者 林梦达 发自上海
出了车祸如何理赔,这个与人们的关系甚为密切的敏感话题,一向引人争议,发人深省。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民众意见。
通知概要
通知阐述,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按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如以信函方式寄送,需在信封上注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意见,于2005年3月7日前,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2月28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个焦点
细读该《草案》,记者发现字里行间透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首先,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草案》第22条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其次,不投保强制责任险将被扣留车辆并罚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根据《草案》第3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再次,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造成的财产损失司机和保险公司不赔偿。《草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草案》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草案》第23条规定,救助基金只用于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三种情形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1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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