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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的信任困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傅旭明

  自印度洋地震海啸灾难发生以来,世界各地掀起了爱心募捐高潮,然而极少数想要发灾难财的不法分子却伸出了“脏手”。据报道,在宁波,一个外地人拿着一个募捐箱,让路人给海啸灾区捐款,一些路人围住募捐者,让他出示有关机构委托他募捐的证明,募捐者的谎言被揭穿,吓得跑掉了。更“聪明”的骗子通过互联网实施他们的丑行,上周,一个网站
冒充中华慈善总会的名义行骗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在中国,在世界其他地方也有发生。一些写得相当粗糙的求助邮件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电子邮箱中,内容无非是要求收信人通过某个网站进行捐款,或者直接把钱汇入国外某个银行的账户。这些欺诈邮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诱骗人们登录某些看似合法的网站,以骗取他们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还有一种就是要求往某个指定账户汇款。

  挪威媒体近日也报道了几起借海啸之机诈骗和盗窃的案例。在首都奥斯陆,就在新年到来前几个小时,当地红十字会已经停止募捐活动,而一名男子还在假扮红十字会官员筹款,结果被警方当场抓获。在丹麦,两个男孩5日在街上设立了一个假冒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募捐箱。这引起了一名真正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志愿者的怀疑,他随后报告了警方。当警方抓获这两个孩子的时候,他们筹到了500丹麦克朗约合90美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警告人们,不要轻信任何电话或电子邮件求助信息,如果要捐款,还是应当直接与合法的救援组织联系。

  不过,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并没有影响人们向善的热情。

  1月6日,记者致电中华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6日中午该会已接收社会各界为救助印度洋海啸灾民的捐款3000多万元,其中,中华慈善总会接收2200万元,各地方慈善总会接收800多万元,邮局汇款700多笔,银行捐款6000多笔,上门捐款800多人次。新闻宣传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印度洋海啸救灾捐赠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后,总会领导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海啸捐赠工作分为事务、联络、募集、财务、宣传、外事六个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工作制度,同时,各地慈善机构建立了信息交流、善款接收等工作机制。

  但另一方面,一组数据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他们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的,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还不到。有关专家指出,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募捐的法律和管理监督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国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募捐产生了怀疑。

  捐助机构信息透明度不大

  据中华慈善总会工作人员介绍,在中华慈善总会,一笔善款从捐出到送达救助者手中,是这样一个过程:捐赠人写一份捐赠书,写明捐赠的意向和具体用途———捐赠人与总会签订捐赠协议,协议除了包括捐赠书的内容外,还必须写明总会如何使用这笔捐赠———总会按协议执行———执行结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给捐赠人发一份验收报告。据介绍,中华慈善总会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在经济上,每年有一次年检,一些重大项目都有报告制度,报告完了批准,然后操作,操作完了最后的情况要有个总结,审计部门每年要审计。另外,捐助下发地方的时候要跟地方签合作协议,法人代表签字,出了问题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一些慈善机构组织在形式上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但目前,他们大多数对公众的信息发布却是一年公开一次。而且,对部分违规行为也只能采取事后处罚的办法。捐助活动透明度不大,一些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不公开,捐赠人不知道捐献的钱去了哪里,引起了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

  接受捐助主体需规范

  1月6日,记者致电民政部询问有关募捐者资格的法律规定,民政部新闻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民政部专门下发了有关的通知,规定只有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及下属分会可以接受募捐。但他也说,目前民间非公益事业募捐主体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受该法调整。很显然,事实上大量存在的非公益性民间捐赠行为,不适用这部法律。因此,社会生活中民间募捐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就亟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目前我国公开募捐或接受捐赠的单位除民政部门外,还有一些相关政府机构、各种公益性社团、基层组织,甚至某些报刊或个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规范和统一管理,从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集中对困难群众进行更有效救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毋须办什么手续,只要有个由头,都可发起一场募捐,使得这部分活动非常杂乱,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捐助名目众多,活动频繁,甚至出现强制摊派现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管理缺位,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个别捐赠资金没有按捐赠人意愿发放到受助人手中,甚至出现捐赠物资被贪污、挪用或截留现象。

  据报载,前不久湖北省某市教育系统为一位患重病需要巨额医药费的退休教师发起了一场“募捐”活动,退休教师所在的教育局向所辖的四所小学募捐,用通知的方式,规定各个学校的捐款任务,由各学校具体组织教师和学生捐款。当地一位记者就此事采访该市民政局有关人士时,他们表示“民政局管不着”。

  《社会捐助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只有在法律层面加强社会捐助的管理,才能充分调动民间社会捐助的积极性。”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庞陈敏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民政部正在准备出台一部《社会捐助管理条例》。

  庞陈敏指出,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我国的社会捐助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形成了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在我国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捐助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多头募捐、强制募捐、挪用善款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奉献爱心的积极性。庞陈敏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对捐赠的规范不够。虽然我国在1999年6月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缺位,募捐主体不明,法律责任不定,造成募捐方面管理缺位。据了解,民政部最近已就社会捐助问题专门向国务院报告,并积极与立法、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着手推进社会捐赠法律法规的建设,准备出台《社会捐助管理条例》,明确受赠主体、募捐主体资格及其义务,合法保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利;明确募集活动的主管部门,确定公开募捐的范围、捐款的性质、公开募捐的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监督方法,杜绝多头募捐情况的发生。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捐赠活动,《社会捐助管理条例》可能会出台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将发现、培育一些公信力强、知名度高、管理较好的民间慈善组织。

  据了解,民政部正与国务院立法、财政、税务部门紧密沟通,准备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对执法主体、募捐主体、募捐资格认定、募捐范围、捐款性质、募捐程序、免税资格取得、监督方法、物资使用、法律责任、工作成本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有关专家建议,相关法律的制定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切捐赠财物为社会公共所有;二、用于同类受助对象;三、以达到受助基本目的为准。具体讲,就是针对某特定对象进行的募捐活动,所募财物应由法定机构管理(如民政部门),并用之于受助对象,当受助目的达到时仍有剩余财物的,应当作为社会公有财物,用于今后对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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