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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了,还会“驴拉宝马”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10:33 南方都市报

   经济时评

上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也就是俗称的“汽车三包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一直被排斥在商品“包修、包换、包退”规定之外的汽车产品,相信在近期将得到应有的“三包”保障。

汽车三包草案由于涉及面广泛,被认为是保障消费者利益最有效用的法规之一。自2001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一直在组织起草汽车三包法规。在此过程中,该法规数度传言即将出台,但却迟迟难产,直到2004年最后两天才露出“庐山真面目”。该草案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有关
部门在2004年制定汽车消费法规方面,迈出了进取的一大步。

实际上,回首刚刚过去的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在汽车消费法规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上,力度可谓是历年来最大。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各大厂商发出公开劝谕改正函,要求整改“汽车随车文件”中的不平等条款;而到年中,新汽车产业政策则明确倡导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10月1日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实施;到了年末,商务部出台法规明确规定各地不得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

事实上,近两年,中国汽车市场出现井喷式增长,私车消费成为趋势,汽车社会的到来亦将不可逆转。但汽车消费的配套法规的建设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仍然在沿用1990年代初期所制定的消费法规。

不少汽车消费纠纷就此产生。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5651件,比上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2004年上半年有关汽车质量的各种投诉更是增势不减。而“砸大奔”、“驴拉宝马”等这些耳熟能详的事件,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维权极端行为的代名词。

这些没有赢家的事件,折射出汽车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缺乏协商沟通的桥梁,更凸现了中国汽车消费环境相关法规的缺失。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甚至成为制约汽车消费潜力释放的因素之一。

其实,汽车作为一种特殊大宗商品,在欧美等国都采用扶持弱势消费者的政策立场,其完善并切实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也容易在发生纠纷时,向汽车消费者提供多重保护,如美国的汽车“柠檬法”条款。

可相对于目前我国促进汽车产业这个全新支柱产业发展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规只能是次等事情。一直以来,消费者都是汽车使用中的弱势群体,因为缺乏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使得厂家可以任意解释产品的质量问题,而消费者却无从判断。

因此,汽车三包草案等消费法规的公布实施,是国家保障汽车消费权利的可喜举动。但我们必须清楚看到,由于体制以及执行力方面的不足,汽车消费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法规的执行仍然有待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贯彻。

本报经济评论员 乐国星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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