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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权回归的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09:51 东方早报

  据《法制日报》1月4日报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资产遭侵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打破我国司法“先刑后民”的惯例,在犯罪嫌疑人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支持企业先行民事起诉,成功地帮该企业索回了被侵占的财产。

  “先刑后民”是“先刑事后民事”的简称,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由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查、审判,再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例如,甲对乙实施
抢劫造成乙的民事权利受损,那么,只有在对甲进行刑事判决后,乙的索赔请求才可能被法院受理。

  作为一项司法惯例,“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应当承认,这一惯例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一个重要的理由是,罪犯在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刑事优先民事的原则,目的就是通过及时惩处犯罪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民事权利体现的是绝对的私权,而刑事处罚所保护的利益则相对复杂些,它既有私权的内容,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还包含管理者的管理利益。如果一味地强调刑事优先,显然是将私权绝对地置于非私权之下。这样的做法不太符合现代法治条件下私权的要求。

  “先刑后民”只是一个司法惯例,并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一惯例几乎被绝对化。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决,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甚至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以臭名昭著的“银广夏”案件为例,该公司的交易黑幕导致很多股民损失惨重,但这一黑幕被揭穿之后,直到有关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由于宁夏当地法院没有及时对涉案人员作出判决,大批股民对银广夏的民事赔偿诉讼就被法院拒绝立案。通过对上述现实中并不少见的例证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先刑后民”惯例的绝对化,不仅使公民、法人合法的私权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伸张,反而会导致矛盾恶化,甚至成为少数人滥权的借口。

  从本质上看,“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公益优于私权的原则,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民主观念的深入,私权越来越被认可为这个社会最基本的权利,这个社会也越来越强调私权的基础性和本源性。

  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在这个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中,权利的本原是一个个“私”的个体的天然权利,即便是被认可和保障的公共利益,也是为了私权的实现而设。因此,尊重和保护私权,也正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而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声音。

  四川地方检察机关破除“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尽管保护的是一个企业的财产权,但从公和私的区别来看,此举恰好体现了司法机构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应当得到肯定和弘扬。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考察,笔者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打破过去的陈规,在刑、民并存的情形下,只要证据合理充分、程序合法,即便刑事案件尚未判决,也可以先行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这样做,正是私权回归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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