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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杭州市下城区廉政保证金制度,已暂缓实施。据下城区纪委有关负责人称,杭州市纪委在听取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虽然已通过了该方案,但出于慎重考虑,杭州市纪委又将此方案送往浙江省纪委审核,因此原定实施方案不可能如期推行。
如此看来,所谓的“因故暂缓”之“故”,并非源于民众的质疑,而只是“尚待省纪
委的审核”。那么,应该由谁来决定“廉政保证金”的可行还是不可行,是纪委吗?抑或上级纪委?不,应该是人民,更确切地说,是人民赖以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为什么廉政保证金制度构成了人大审议的对象,这是因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直接触及到了人大制度的核心———即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以公务员的月薪为计缴基数,根据工龄和行政级别的不同,每月从公务员的工资中按比例提取不同数额的资金,同时财政再按比例配套一部分资金。也就是说,廉政保证金中的绝大部分是由财政拨付和支出的。而财政是公共的财政,公共财政的支出,理应由代表公众的人大来审议并决定。
近年来,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日益为社会所关注。这既源于人大制度不断完善,也受益自公民意识的彰显。人大强化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和监督,实质上就是通过制度性的约束,使政府依法用好财政预算,为公众管好一个透明的“荷包”。
应当指出,人大制度所包含的对政府预算的审批权,是一种面向全体公众的监督权,它具体通过人大审议程序来实现,但不排斥公众对财政的监督。然而我们看到,这一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事项,制度的制订者面对民众的质疑不是积极回应,更未主动提交人大讨论或审议,却将争议提交给了上级审核。似乎只要得到上级的认同,制度的推行就当然具备了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思维在大力提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在业已过去的2004年里,人大审议审计报告使得审计一词广为人知。比较而言,审计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而预算是一种事前的监督。事后监督着眼于纠错,事前监督着眼于预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人大审议决定政府预算的实质,就是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没有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预算,就不能进行相应的财政收支活动。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有权决定政府的荷包。公务员的荷包取自于政府的荷包。当公务员的荷包出现重大变动并涉及到不菲的财政支出时,当然也只有人大才有权决定。廉政保证金制度首先应是一项财政支出,其次才是一项廉政制度。这一点,是任何反腐制度的制订者都应该谨记并奉行的。(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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