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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消费场安全隐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01 人民网-市场报

  据新华社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出两节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众多消费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消费购物时要特别注意健康、安全。

  四川省消委发出的消费警示列举大量的事实说,近年来,由于设施不安全,服务措施不完善,警示不明确,责任心不强,管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和购物场所消费中屡屡遭受人身伤亡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已
被漠视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乐山市消费者马某邀请朋友到某酒楼就餐后,在酒楼结账时,由于该处无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其不慎跌入地下室,脑部受损身亡。绵阳市消费者谌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因地面积水致其滑倒当场昏迷,后送医院诊断为:腰脊椎第二节爆裂性骨折。成都市消费者詹某夫妇在某餐厅就餐时,因该餐厅长期疏于检修,屋顶正在转动的吊扇突然坠落,将两人的头部、脸部严重划伤。木里县消费者李某偕单位同事到某农家乐生日聚餐时,经营者违规使用酒精作为火锅燃料,造成其全身12%的2—3度严重烧伤。成都市消费者肖某带其两岁的儿子到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对自动电梯疏于检查管理,致使肖某儿子右手大指姆被电梯严重挤压受伤,后被医院作截指手术。成都市消费者周某到某酒店就餐后,遍寻无踪,当日下午3点,服务员发现其摔伤在酒店消防楼梯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查系该酒店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所致。

  元旦、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大节,也是消费的高峰期,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消费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特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节日消费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我安全防范,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要到无法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消费。

  《市场报》 (2005年01月0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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