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继中国银监会2004年12月末开始对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查处和整改后,银监会近日又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使银监会对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查处和整改有章可循。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办法》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五种情况。
一是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罚款。
二是责令停业整顿;三是吊销金融许可证;四是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五是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是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二是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三是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是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是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办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外资金融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04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