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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通讯员郭京霞)计算机字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一个尚未有定论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计算机字库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侵权的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判令赔偿北大方正经济损失30万元。
据北大方正方面介绍,潍坊文星公司在其《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中,盗
取了北大方正公司独立开发完成的《方正兰亭字库V4.0》中12个字库的核心技术,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著作权。南宸公司非法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同样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正公司创作完成的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V3.1的鉴定报告看,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V3.1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其行为构成对方正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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