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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的过渡性政策--析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9:39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的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社会公众投资者说话"硬"了

    《规定》把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进一步推广到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上。通过试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规定》中体现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精神最重要的一项举措。以往,社会公众投资者表决制度已有局部实施。如,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超过一定比例时,需要参加股东大会的半数以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同意。经过实践,这一制度得到社会公众投资者赞同后,《规定》已把它推广到其他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上。

    从《规定》所列举的事项看,上市公司权益性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等,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推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可以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凭藉股权,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如,针对一些"圈钱"行为,《规定》要求,除发行公司债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外,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都需要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一般情况下,这已把股权融资的决定权,授给了社会公众投资者。

    有利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信心

    《规定》推广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情形下,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实事求是的政策。

    从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规定看,它针对性强,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由于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时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当利益目标不一致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显然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

    由于在权益性事项上推广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它实际上已限制了非流通股股东在相关问题上的最终话语权。可以说,控股股东只能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关提案。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作用,只有在半数以上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有实际意义。这样符合境内股市实际情况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推广,其意义要比一般的金融创新大得多。我们期待着尽快出台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规定,使《规定》能全面实施。

    各类股东权利最终趋于平等

    《规定》在推广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已有所防范。为防止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被极少数人滥用,《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这在较大程度上,可以防止个别社会公众股股东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买"的情形的出现。并且,中国证监会已表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可以视其实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

    推广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仅仅是一项过渡性的措施。这项措施的过渡时间有多长,取决于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进程。没有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如方正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 S T兴业、飞乐音响(资讯 行情 论坛)、爱使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申华控股(资讯 行情 论坛)等,并不存在执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问题。但对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而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最终会完成历史使命。各类股东的权利最终也会趋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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